内蒙古铁路建设用地红利来了
原标题:内蒙古铁路建设用地红利来了
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进一步支持铁路建设,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相关政策,指出要加强规划统筹,合理确定边界和规模,全面落实用地政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意见》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进土地综合开发。各地区要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鼓励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的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铁路既有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符合棚户区条件并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可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意见》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新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应与沿线地方政府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协商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对应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统一联建等相关事宜。
——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充分利用土地综合开发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允许不同的市场主体投资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已列入国家中长期铁路规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按照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根据建设规划逐步实施。新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
同时,《意见》提出,要加强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建立备案管理制度,严格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切实加强建设管理,合力推进土地综合开发。 □记者王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