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新办法促进投资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原标题:两个新办法促进投资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近日,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经信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并以内发改法规字[2016]622号文件印发实施。
《自治区政府核准项目管理办法》由六章内容组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及效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明确将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缩减为“两项半”,即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条件,对重特大项目将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从时限上看,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由六章内容组成,对备案内容和程序、备案的变更、备案效力和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从时限上看,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备案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2年有效期内,因前置审批手续未办结仍需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可申请延期备案一次(延期1年)。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李永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