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出台改革新举措
原标题:内蒙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出台改革新举措
本网讯(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李永桃)《内蒙古自治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等6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该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有利于扩大民间投资,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2015年工作要点》(内党办发[2015]10号)中,要求自治区发改委牵头,研究非公有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政策措施。为此,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在多方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办法。”自治区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
据介绍,《办法》共包括5章41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监督管理等作了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应当实行特许经营:一是社会资本具有专业技术优势,能够显著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或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是风险分担机制清晰,绩效监管要求明确;三是项目具有合理稳定的收益预期。
《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组织推动能力建设和信息统计共享。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特许经营有关预算管理政策措施。自治区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特许经营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办法》还对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方式、协议签订、简化审批、融资支持等内容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