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程试点的指导意见》
原标题:内蒙古出台《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程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引导资金流向县域企业及广大农牧民,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程试点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了实现县域金融工程强县的三步走战略目标。
第一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提高。金融保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力度加大,金融资源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对接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县域存款用在当地的比例得到较大提高。普惠金融深入推进,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金融服务满足率大幅提高,“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较大改善。
第二步:金融支持的县域特色产业基本形成。金融支持的县域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得到较快发展,产业规模不断壮大、集群化水平明显提高、竞争力显著提升,龙头企业品牌化、规模化基本形成。县域经济总量实现稳步提升,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稳步增长。融资结构不断优化,直接融资比例不断上升,龙头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或挂牌。
第三步: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取得明显成效。按照城镇化发展要求,进一步支持供水、供热、供电、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牧业现代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推动实施一批水利、农机、现代种业等工程,实现规模化种植养殖。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推动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意见》明确了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程试点的主要任务。
发挥好地方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主导作用。试点旗县(市、区)制定县域金融工程实施方案。按照“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的原则,精准配置金融资源,支持县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盟市助力实施县域金融工程,将盟市金融资源向试点旗县(市、区)倾斜;金融部门利用好自治区层面的政策、金融、企业资源,支持试点旗县(市、区)实施县域金融工程。
发挥好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域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挥金融集团的信贷、证券、保险、投资的全牌照优势,积极推动金融集团与县域开展产业联盟协同联动模式;积极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创新农村牧区信贷服务产品;打造助农金融服务点“升级版”。
发挥好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扩大多元化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鼓励经营稳健、现金流稳定的农牧业经营企业,以承包土地(草牧场)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工具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推进商品市场建设和农畜产品期货交易;建立健全证券期货机构。还要发挥好保险业稳定器作用。(记者 王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