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院出台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开展设立专业家事审判庭试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全区试点法院家事审判实行家事案件主审法官责任制。家事案件法官应在熟悉婚姻家庭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业务,具有较丰富家事审判、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经验,掌握相应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耐心细致,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中择优选任。家事审判合议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家事审判法官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邀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熟悉家事案件当事人心理特点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
《意见》指出,审理家事案件要坚持倡导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序良俗,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效果,可适当放宽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
《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家事案件判后跟踪、回访及帮扶工作,可与当地政府社工部门、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交流有关复杂、敏感家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切实增强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