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法院:老司机也怕“隔夜酒”
张某某,55岁,系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乌兰镇居民。一日晚上,他与几个朋友在家喝酒至晚上11点左右,大约喝了半斤白酒。第二天早上五点多钟,张某某起床骑着摩托车出门干活,途中,与一辆白色小轿车追尾,导致两车受损、张某某与白色小轿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
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张某某由于醉驾,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由于醉驾,保险公司全额拒赔。在民事赔偿方面,张某某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鄂托克旗法院判处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并于判决生效后收监执行。
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酒后不能驾车,像本案中这样的“隔夜酒”导致事故,最终获刑的案例也并非个案。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的安全,一定要牢记酒后禁驾。而且时间不仅仅只是“隔夜”,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避免产生严重后果。(刑事审判第二团队 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