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旗法院督促物业服务 维护业主权利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武某诉某物业服务公司,要求赔偿因房屋主管道堵塞,导致楼上污水流入其房间,造成财产损失两万余元。
被告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认为武某房间受到浸泡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原告居住的整栋楼出现了地面下沉,导致污水管道压扁,属于工程质量问题;二是原告长期不在家居住,漏水时未及时报修,才造成严重损失。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业主及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了约束,双方应当依约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室外上下管道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均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承办法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0%的财产损失。(民事审判第六团队 阿拉腾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