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额尔古纳法院就社区矫正工作提三点建议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蕴含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它不仅可以解决现阶段监狱的拥挤状况,同时也可以增进罪犯与社会的联系,避免监禁刑对罪犯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
参与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偏低。大多数的基层社区矫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的不深,特别是对刑诉法中的相关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社区矫正的认同程度偏低。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09年开始推行,由于推行时间较短,在基层偏远地区很多人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还有误区,对这种新型刑罚的认同程度还不是很高。三是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社区矫正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但现在的社区矫正工作常常就是在接收人员之后建立档案,定期组织劳动、法律知识学习等方式,忽视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导致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增大。
对此,额尔古纳市法院建议:一是建立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在人员配备、经费上给予保障,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保障力度。法院定期参与矫正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非监禁刑人员的实际情况。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区矫正的影响力。通过报刊专栏、小区宣传栏、电视广播、知识讲座、编印资料手册、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改变传统观念里只有监狱才能改造犯罪的思想,赢得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聘请精通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的人才,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根据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不同心理,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引导其自我调节精神状态、克服心理障碍、重塑健康心理,从而增强自我认识和社会责任感,防止其再次犯罪。(段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