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额尔古纳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的调研报告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又是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终保障,对于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一直以来,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随着案件的逐年增加,继续沿用拘留、罚款等传统打击手段已经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唯有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是治本之策。
一、公布失信情况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出台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283条,其中自然人254条,占总数的89.75%;法人或其他组织29条,占总数的11.42%;公职人员11名,占总数的3.9%;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总数的90%左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有75%左右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履行或和解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失信被执行人宣传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以来,额尔古纳法院长期与电视台合作,并及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在电视上滚动播放。同时,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威慑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额尔古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诚信“红黑榜”的通知》,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诚信黑名单制度,由额尔古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设立“红黑榜”专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额尔古纳法院不定期在广场大屏幕等人流密集场所,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单,并通过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执行公告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电视播放、发放传单、电子屏幕播放等方式,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威慑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三、典型案例
在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曲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额尔古纳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曲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某某工程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曲某某负担6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曲某某未在期限内给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额尔古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曲某某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欠款34650元(含案件受理费650元)。十日期限过后,被执行人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是,承办法官便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电视台、广场大屏幕等地滚动播放。被执行人曲某某得知自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主动找到该案的承办法官,一次性将执行款打入法院执行账户,自觉履行了义务,此案得到顺利执结。
在此案当中,被执行人曲某某从规避执行、逃避责任到自动履行义务,在态度上有了很大的转变。从中可以看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在电视上和人流密集场所滚动播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促使了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更重要的是营造了较好的舆论环境,通过群众口口相传,让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震慑力也得到了广泛宣传,从而为群众的诚信建设奠定了基础。
截至目前,额尔古纳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效果显著。法院将继续将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之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不仅要将制度落实到位,同时采用现代科学的宣传方式,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威慑力,维护社会诚信,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