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更好助力区域协调发展
原标题:让司法更好助力区域协调发展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上获得批准。报告在回顾总结过去一年工作时干货多、亮点多,其中笔者较为关注的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板块。为经济稳健运行且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是司法有效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
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从粗放型到集约型发展的过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走向深入,经济发展理念已经从追求发展速度转变为高质量发展。作为司法机关,发挥司法能动性、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必须转变司法理念适应新发展阶段,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适应新业态发展。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西部大开发、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等,研究制定司法服务举措。比如,在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河北法院加强司法协作,妥善审理涉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在东北三省,吉林法院与辽宁、黑龙江法院共同加强与政府联动化解行政争议,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在成渝地区,重庆、四川法院强化司法协作同城效应,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司法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不少优势。一是运用司法举措调动区域发展优势,保护区域内高质量发展支点,实现优势互补。二是司法运行统一化能够在区域内形成司法尺度一致,有利于以高效能治理助推高质量发展。三是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大府院联动机制,有助于破除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各种隐性壁垒,更高效地排除发展阻力,发挥区域发展优势。四是司法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有助于形成区域发展合力,提高区域经济市场竞争力,逐步彰显大区域发展效能,逐步形成“片区效应”,推进区域发展进一步深化。
司法服务区域协调发展,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多元化、多方面、有成效的努力。在看到司法服务成绩的同时,也要客观面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司法理念与新发展理念的适应过程无法一蹴而就,需要确保在转变过程中实现平稳高效健康过渡;司法举措也存在滞后性,有时候只有在出现了纠纷和争议后,司法手段才能介入,为此必须加大司法举措的前瞻性研判,运用司法解释、指导意见、规范通知等多种司法举措,推动多元化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总之,要继续加大司法服务力度,彰显区域发展优势,改善司法服务质量,让司法更有力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