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年杀人谁来负责
原标题:13岁少年杀人谁来负责
2月17日,大年初六,陕西汉中勉县6岁男童王某结束和同伴的玩耍,在独自回家路上走失。据警情通报,13岁少年杨某当日趁家中无人,将邻居王某骗至住处杀害并藏尸,因双方均系未成年人,其他相关信息依法不公开。
又是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大连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孩事件还没过去多久,社会各界对下调最低法定责任年龄的呼吁刚刚有了回音,公众再次震惊于凶手年龄之小,行为恶性之深。年仅13岁的孩子出于怎样的动机,会对邻居下此毒手?作出诱骗、杀人、藏尸等一连串行为,心智举止是否太过成熟?从杀人到事发一直隐瞒,不曾感到害怕后悔?且不说失去孩子的家庭会如何心痛,换作任何人都难免感到厌恨不解,更为自己孩子的安全担忧,希望凶手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然而,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杨某杀人实施于2月17日,只能对其适用修改前的法律,以14周岁为最低刑责年龄。因此很难依法追究杨某刑事责任。
这并不意味着杨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罪错未成年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杨家将面临经济赔偿及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另外有必要追问,杨某在住处藏尸,其监护人知不知情?我国虽然有“亲亲相隐”的传统,刑法却并没有在窝藏、包庇罪中作出身份上的特殊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不会再如此“侥幸”——严格来说,杨某没能得到刑法制裁,对社会与他本人来说未必是幸运。但刑罚是手段而非目的。将来又出现11岁未成年人杀人要怎么处理?继续修法?喊打喊杀再容易不过,难的是找到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不断出现的根源所在,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
未成年人能够接触的信息源越来越多,大连13岁少年杀人后甚至在QQ群里说自己不到14岁。这种“早熟”有时反而掩盖了未成年人三观的不成熟,有基本理性的人会因为杀人不会被法办就随意杀人吗?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负有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价值判断的责任,尤其是家庭教育,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关注孩子身心成长,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既是对孩子负责,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社会负责。(笃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