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的法治意义
原标题:“高空抛物”入刑的法治意义
为图省事儿,就把总重达9.3公斤的11块木板从五层阳台直接抛下。近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高空抛物罪案件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案为高空抛物罪入刑后北京市首例判决。
近年来,由高空抛物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频发。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数据显示,自2018年至2020年,全国判决的与高空抛物有关案件分别为204、441和587件,其中刑事案件5、12、47件。数据也反映出,此前高空抛物行为进入刑事程序数量很少,民事纠纷占绝大多数。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愈加强硬。此前对于此类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该罪名设置的刑罚“起刑点高”,不能涵盖所有高空抛物行为,一定程度存在罪刑不相适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将高空抛物行为规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下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降低了入罪门槛,实现了罪责罚相适应,法律惩治更加精准完备。此外,《民法典》也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明确了公安机关在高空抛物处置中的调查职责。刑民衔接,正是对陋习的有力震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说高空抛物入刑,给依法打击与治理提供了更“称手”的法律武器,那么运用好每一个鲜活的案例,引领法治、促进治理,则是司法办案的更高追求。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要让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成为生动的社会普法公开课。让任意妄为者付出更高法律代价,既是展示法律的效益,震慑预防犯罪,也是在提示人人肩头的法律责任,警醒高空抛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本次宣判的北京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是小案最贴民心、最让群众有切肤之痛,将小案件当“天大的事”办,正是司法机关守护法律权威的大担当,正是法律、司法回应“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大作为。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犹记2016年,四川“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令人痛惜、痛恨,但由于始终无法查明抛物者,直到2020年,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判决该楼栋所有业主每户赔偿3000元。一人抛物,全楼赔偿,或许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宽慰救助,但真正的责任人却始终逃逸在法律制裁之外,取证难、追责难是查处此类事件的痛点。因此,治理高空抛物,锁定肇事者与定罪量刑同等重要,需要加强对高空抛物入刑的法律宣传,需要社会每一分子站出来监督、制止,更需要社会各界综合施策、协同共治。
“高空抛物”入刑,居高岂能“任性”。在这方面,公民自觉和法律约束同等重要。每个公民都应自觉提升社会公德、法治观念,从自身做起,管住任意妄为之手,只有全社会形成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作者:祁治国 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