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防治性骚扰,让“咸猪手”无处遁形
原标题:制度性防治性骚扰,让“咸猪手”无处遁形
一直以来,性骚扰都是令人困扰的社会问题。如何在法律及操作层面对其进行界定,如何建立有效防治性骚扰的制度体系,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性骚扰的界定办法来了。近日,深圳市妇联、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类型,并详细列举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10种具体表现形式。首创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要求设立防治性骚扰责任部门、制定防治性骚扰制度、开展防治性骚扰的宣传培训以及受理性骚扰申诉、举报和处置。创设了咨询与投诉处理程序。规定咨询的专业内容,建立了约见、回应、调查、反馈、调解、处置、告知等具体流程规范。
这是我国首个建立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的制度性文件。有关权威专家认为,此举在于制度层面的创新,开启了落实《民法典》有关防治性骚扰规定的生动实践。具有创新性、联动性、可操作性,可形成社会合力,有力打击、遏制性骚扰行为。
日常生活中,性骚扰很多来自熟人。这类骚扰的隐蔽性较强,同时又因为加害者和受害者,可能还存在地位与权力的不对等,处于弱势的那一方,迫于压力,不得不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即便事后选择报警,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处理。了解了《指南》,就可以在遇到性骚扰时,清晰确定对方行为性质,并有意识地保留相应证据,按照一定程序及时向责任部门举报。这样,长效机制就成了解决难题的良方。
由于性骚扰行为有其特殊性,如何界定就成了难中之“难”。仅就骚扰行为而论,大致可分为身体接触与非身体接触。身体接触到什么程度可视为性骚扰,这本身就存在争议;非身体接触的文字、声音、图像等情形,又该以什么为判定基础……所有这些,都需要界定、厘清。按照《指南》规定情形,发黄段子,如果不违背接收方意愿,就不属于性骚扰行为。所以说,相关规范是否明晰,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非常重要,这会直接影响后续的制约行为,惩戒效果。
去年5月,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立法时,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但没有明确性骚扰的具体情形及罚则,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难以按照民法典追究法律责任。这次深圳出台的《指南》填补了这一空白:针对性骚扰行为,不仅有事后的司法惩治,更注重事前防治,而且有效解决了性骚扰行为司法取证难的“顽症”。如此,从道德、制度、法律层面,层层防治性骚扰,让“咸猪手”无处遁形。(陈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