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规矩”不能成为企业违法处罚职工的借口
原标题:“老规矩”不能成为企业违法处罚职工的借口
据3月30日《重庆晨报》报道,最近,在重庆江津上班的老王遭遇了头疼事儿:家里有急事需要请假,可厂里出了新规——请假时间超过3天,这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就得全额自行缴纳。涉事公司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请假3天改月保险自理”并不是新规,而是已经执行了四五年的老规矩,主要为了防止个别员工钻空子。而且,“因为有这一规定,99%的员工都没有违规”。
毋庸讳言,在职工的请假事宜上,企业是有一定自主权和管理权的,也应该为职工立规矩,以防止其通过频频请假逃避劳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问题是,这些规矩应该怎么立?以什么为依据?是不是可以与社保挂钩?
众所周知,社保是员工享有的法定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可见,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职工承担的缴纳比例也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就该如何去做,不去做或者打折扣地去做、附加条件地去做,本质上都是一种违法。
首先,对企业来说,职工的社保是社保,请假是请假,社保是法律的规定,而请假只是企业内部的劳动纪律和管理,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直接挂钩。因为职工违反了企业管理制度,所以企业把自己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转嫁给职工,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其次,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法律法规是企业用工管理应该遵守的最低限度标准和要求,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应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合法性为前提。对抗法律的制度不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和确认。
再有,这种无视法律的老规矩是否征求了员工意见,是否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不是此番被媒体曝光,该企业这个违法的老规矩还要持续多久?
还须追问的是,为什么在此前数年中,职工没有对这样的规矩提出异议?
现实中,不少劳动者即便认为权益受损,但对于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了法律、违反了哪项法律往往不了解。加之,成本是不少劳动者维权时最先考虑的问题:时间、费用、风险、影响,等等,想来想去,劳动者往往会选择妥协、退让,而这可能进一步助长了企业违法的底气。
面对现实中不时发生的企业违法违规管理劳动者的情况,一方面,要加大普法力度,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另一方面,要鼓励员工依法向违法行为说不,畅通相关的投诉举报渠道,简化相关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劳动监察部门也要多为劳动者撑腰,增加他们维权的底气和能力。 (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