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巨灾保险的市场化水平

光明日报 2021-06-07 12:09:01

原标题:提升巨灾保险的市场化水平

近日,我国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和青海省果洛州玛多县分别发生多次地震,最高震级分别达6.4级和7.4级。据报道,云南省大理州因已连续5年为居民住宅投保专门的地震巨灾保险,在震后22小时即收到了4000万元的保险赔付,这也是该地第三次获得地震保险赔付,巨灾保险因此也得以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巨灾保险,顾名思义,是针对重大突发性灾害事件可能产生的损失而提供的保险保障。因为灾害通常具有低频发、高损失的特点,不符合保险定价中的大数定理法则,因此传统上认为自然灾害风险是不可保的。随着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以及对灾害认识的不断加深、建模能力的提升,专门的巨灾保险开始走向市场。以地震保险为例,直到20世纪90年代,保险界和学界才开始构建专业地震保险模型,实现了基于地震发生概率和场地上经济受损数据的地震保险科学定价,并逐步为保险市场所接受。

从经济学视角看,巨灾保险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灾后保险公司的及时定损与赔付可以减轻地方政府的救援压力,提升社会救灾与恢复重建的效率。然而,单纯依靠市场来实现巨灾保险的供给与需求,将很难解决供需双不足的矛盾,即需求方居民投保意愿低,供给方保险公司必须设置高保费来维持盈利这一根本矛盾,进而无法让巨灾保险市场保持活力。政府发挥作用,是实现公共物品市场均衡的方法之一,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比如,美国的洪水保险与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新西兰地震保险等均有政府参与,或是强制投保,或是制定投保与灾后援助挂钩政策,或是政府与保险公司分层承担巨灾损失的赔偿等。如此,一方面能减轻保险公司的顾虑,降低保费;另一方面也扩大了投保数量,实现了跨区域的风险分散。

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离不开顶层设计。中国自古就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汶川地震更是直接推动了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及研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16年,《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首个国家倡议的地震保险产品方案面世。包括云南省大理州在内的多地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

经过几年时间的探索,中国居民住宅地震保险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已形成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全额补贴式”,以云南省大理州与河北省张家口市为代表,其特点是当地政府缴纳保费投保,保障对象是当地所有居民房屋,采用指数理赔模式,地震震级达到一定等级即启动赔付,优点是政府组织投保成本低、理赔效率高。第二种是“政府补贴+居民自费”模式,以四川省为代表,所缴纳的保费由政府补贴(60%)和居民自愿缴纳(40%)构成,不投保的居民无法享受政府补贴及地震保险的保障,此种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提升居民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和投保意识,减轻政府保费补贴负担。此外,深圳和宁波等地更是将“政府全额补贴”模式推广到其对当地所有类型自然灾害的综合保险。

截至目前,这几种政策性巨灾保险均已经产生过赔付,重要性逐步显现。当然,当前试点的政策性地震保险也存在无法有效识别风险差异给予差别化保费定价、保险公司缺乏产品创新动力等问题,都亟待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步解决。此外,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全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性保险,同样需要商业保险。政策性巨灾保险重在实现“低保费、低保额、广覆盖”目标,而对于高保额需求来说,则需要完善的商业巨灾保险体系来供给。当前,我国商业险巨灾保险发展尚处起步阶段,未来市场广阔。

作为灾害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巨灾保险既是灾前预防的主要手段,也是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的主要筹措渠道之一。当前,我国居民对保险的认识与接受度相比10年前已有显著变化。考虑到实现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加快推行巨灾保险正当其时。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在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探索。保险公司也需要不断完善商业巨灾保险的研究与产品设计,通过能够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产品条款设计等吸引更多投保者投保,助力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作者郭丽楠、袁庆禄系防灾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