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缴明星代言费当是法治惯例
原标题:依法追缴明星代言费当是法治惯例
近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已立案的999家网贷机构,银保监会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同时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6月3日证券时报)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但自2014年以来,e租宝、中晋资产、爱钱进等多个网贷平台频频爆雷,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而一些知名艺人在代言平台出现违约风险之后,尽管一时陷入舆论风波,但多数都不了了之。
广告法对明星代言宣传担责、虚假广告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得代言,不得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代言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明星代言网贷金融产品是商业行为的一种,需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规定后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处以相应罚款。
一些网贷机构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无非是利用明星的号召力及粉丝对其的信赖,开展虚假甚至欺诈性的推广营销,用明星的光环来掩盖其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问题,进而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明星在收取巨额代言费之前,就理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确保代言真实无误,而非事前只顾接广告收钱,事后一个接一个地解约、发道歉声明。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此次有关部门依法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是一个好的开头,更应该成为法治惯例。要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让明星接受代言时慎之又慎,而不是无所顾忌,唯利是图,才能杜绝层出不穷的虚假代言、不实广告。只有真正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才能维护法律的根本作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斯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