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只是两个人的事
原标题:婚姻不只是两个人的事
在现代社会,一般人认为婚姻无非就是两个人的事,只要男女双方两情相悦就可以了,俩人合则聚,不合则散,都与他人无关。这种说法虽然听上去颇为洒脱,理论上也说得通,不过只要是一对正常的社会人,其生活就不可能像杨过与小龙女那般简单浪漫,喝露水吃蜂蜜就能过下去,婚姻也就绝不可能仅仅是两个人的事。
尽管古代婚姻“结两姓之好”的功能日渐弱化,但因缔结婚姻而发生的身份变化及由此而来的子女抚养、财产移转等问题,依然会对其他家庭成员产生重要的影响,也正因为此,婚姻家庭制度才构成了古今中外几乎所有国家法律制度和礼俗习惯的基本内容,对婚姻的成立也做了种种形式上的认定标准,而那些信奉“只要两个人好,就可以在一起”的人的婚姻,却有可能因婚姻形式上的某些欠缺而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因此,现代社会对于那些有“实”而无“形”的事实婚姻,一般都采取不予认可的态度,并且还会告诫或提醒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要警惕此类婚姻带来的风险。
事实婚姻在英美法上有一个特殊的称谓,那就是“普通法婚姻”,它是一种非正式的但却完全合法的婚姻,在乔安娜·格罗斯曼与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合著的《围城之内——二十世纪美国的家庭与法律》一书中,曾对普通法婚姻理念在美国的兴衰进行了梳理,让我们了解到了这种事实婚姻给人们生活所造成的麻烦和困扰,并因此而最终走向衰亡的历程。
在十九世纪上半叶,美国的大多数州都确立了普通法婚姻有效的原则,即如果男女之间相互情投意合,无需结婚证两人就可结为合法夫妻。这类婚姻大抵有一种固定的模式,即两个人在所在的社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他们共处一屋,共同生活,社区里的人们也都认为他们是一家人。这时法官就应该推断,认为他们的婚姻是成立的。
人们认为,普通法婚姻就是一份极为特殊的民事合同,它与神圣无关,也与国家认可无关,婚姻的基础是爱情,或至少应该是双方的承诺,它不是家庭,也不是政府,而只应该是个人的选择。然而,这种在十九世纪被大多数州认同其效力的普通法婚姻,到了二十世纪却接二连三地被美国各州所废除。
保留对普通法婚姻认可的州只是少数,而在绝大多数摈弃了这种做法的州,一般都要求婚姻应经由某种正式的仪式方可生效,男女结婚的话,首先需要结婚证书,然后需要邀请牧师或法官主持婚礼。做出这种改变的原因是因为解决普通法婚姻上的矛盾和冲突,耗费掉了太多人的时间、金钱、精力,耗费太多的司法资源。与其事后解决事实婚姻中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纷,倒不如通过设定形式上的“准入”门槛,来预防那些说不清道不明的难缠的家务事的发生更经济,更能节约司法成本。
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纽约州的法院曾经裁决过一起普通法婚姻有效的案例。夏洛特·菲克赛与亚伯拉罕·厄兰格在纽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十年,在厄兰格去世后,菲克赛作为厄兰格的“普通法遗孀”,要求继承他巨额遗产的一半,厄兰格的亲属则对此表示强烈反对。然而,正是一位目击证人的关键证词,给厄兰格的亲属们以致命一击。
在法庭上,这名证人说他曾在大西洋城偶遇菲克赛和厄兰格,菲克赛向他炫耀她的第二枚新婚戒指,而厄兰格也感叹道,“是的,我们又结婚了。”厄兰格还向他的老朋友们介绍菲克赛为“我的妻子”,并称她为“厄兰格夫人”。法官认为,这枚婚戒就是两人结婚的重要标志。在经历了创纪录的持续3个月的庭审后,法官认可了这桩普通法婚姻,而其最终形成的法庭意见书竟长达500页。这一令许多人心力交瘁的案件结束后,纽约州也终于废弃了普通法婚姻或事实婚姻这一形式。
不管是领过证的,还是没领过的,也无论有没有举办过隆重的婚礼,只要两个人共同生活,一起承担家庭的责任,在外人眼里都无所谓,这时候它确实只是两个人的事。然而,“好聚”的时候可能没问题,要“好散”就没那么容易了,像菲克赛那样与厄兰格恩爱地生活了十年,可以想见,如果没有那位关键证人的作证,菲克赛将会输得多么惨。只有在这个时候,当事人才会收起心底的浪漫,意识到那纸证书不再是可有可无,而是至关重要的了。
由此可见,婚姻确实不只是两个人的事,百年好合是人们的理想,但“散场”也是有可能的,而为了避免“好散”时纠纷的发生,人们才创设了婚姻制度,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地校正与完善婚姻制度,使人们的婚姻生活少一些后顾之忧。所以,“婚姻,因其创设了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关系,因其比其他任何组织形式对一个民族的道德观及文明影响深远,应始终受立法机关的管控。”(马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