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个人破产”首案的两大看点
原标题:全国“个人破产”首案的两大看点
“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的生活没有那么糟糕了。”7月19日上午,梁华明(化名)接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文书,正式宣告破产。这是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诞生的全国“个人破产”首案,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真正进入司法运行阶段。(7月19日《深圳都市报》)
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和首例裁定梁华明个人破产案,两个全国“第一”彰显出深圳经济特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处理规章从立法到实践的先行先试成功落地,也标志着我国内地个人破产向法治化管理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其标杆意义值得关注与肯定。
个人和企业都是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他们面临的经营困难和正当权益需要得到及时纾解与法律保障。尤其是随着灵活就业理念深入人心,更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或自由职业者等身份广泛融入市场。而由此衍生出的债权债务纠纷在所难免。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而无个人破产规章,导致市场主体退出陷入一种尴尬: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这种被人们称之为“半部破产法”的法律架构亟须完善和补漏。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应运而生,填补了这一司法空白和制度疏漏。按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这不仅有助破解法院对个人破产诉求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司法尴尬,也给原本无意成为“老赖”的债务人以规避一蹶不振、实现咸鱼翻身的救济机会。
全国“个人破产”首案有两大看点:一是诠释了“救济‘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立法宗旨。“诚实”和“不幸”是个人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该制度不是为失信人搭建“避债天堂”,而是为创业者提供“社会保险”,旨在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信誉口碑”是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必要前提,而征得债权人对其“诚实而不幸”的评价至关重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恶意逃避废债。为防止恶意逃债的“老赖”,该条例设计了“不能逃、不敢逃和不想逃”的诸多条文。如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把破产登记制度与个人征信体系相连接,要求债务人相关信息公开;设立积极清偿等鼓励规则;规定债务人严格执行限制八种高消费行为禁令等。
二是“个人破产”不等于无条件债务“豁免”,而是以破产重整鼓励债务人积极筹钱还债。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终身追责,并通过设置相关程序,鼓励债务人积极筹钱,引入增量资金帮助还债,促进债务人复权,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正是鉴于梁华明有较强偿债意愿,且创业失败后谋到月薪2万元的职业,法院同意其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由此说来,帮助债务人走出危机、振作奋起、创造财富、积极还债,就是对其最好的救济与保护。(郑桂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