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急救不担责”体现良法善治
原标题:“医师急救不担责”体现良法善治
8月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不少医师遇到紧急情况时,均会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行为。救助成功的,就会获得患者及家属的称赞和公众好评;但救助失败时,也有医生遭到患者家属恶评事件的发生,甚至还有实施急救的医护人员事后被告上法庭、追究责任事件的出现。此次通过的医师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免除了善良救助者的后顾之忧,不仅符合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也是对见义勇为等良好社会风气的鼓励。
其实,从法律规定层面看,“急救不担责”并非孤法。此前我国民法典已作出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些省份出台的“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中也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预见,在这些法律法规的保障之下,医护人员及善良民众在公共场所参与紧急医疗救助时会更有底气、更有信心,有助于营造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
前些年,国内各地出现不少热心人救助反被讹诈事件,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从法律、制度、道德、社会层面入手,构建有利于见义勇为者的法治环境,有助于重建道德规范、修复社会信任。此次正式通过的医师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体现了美好的良法善治精神。(程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