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民警提示”商业广告拨错了“法律算盘”
原标题:打“民警提示”商业广告拨错了“法律算盘”
“这些和社区民警提示印刷在一张宣传板上的广告,能相信吗?”家住丰台区宋家庄附近的居民们常常能在楼道里看见这样的民警提示板,上方印着管辖该社区的民警照片及防骗提示,下方同时印着各式各样的广告。居民们对此感到很困惑。(9月24日《北京日报》)
貌似民警提示板,实为违规广告新变种。一些商家为了增强小广告的“黏性”和生命力、传播力,绞尽脑汁,已经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程度。这种蹭警察的形象、打着警察的名义所做的商业广告,煞有介事地包含了派出所的名称、联系方式、警察的照片、防骗提示语等信息,很具迷惑性,很容易对民众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形成误导。
在对小广告张贴行为监管趋严的语境下,商家制作“民警提示类”商业广告的目的,一是给商业广告涂上一层“警察保护色”,隐藏商业小广告的属性,迷惑物业单位或有关监管部门,降低小广告被清理的几率;二是迷惑民众,让民众误以为小广告有警察盖章、背书,是警察实施或认可的宣传行为,信誉度更有保障。
商家如此操作,属于乱抖机灵,拨错了“法律算盘”,也暗藏着不小的违法风险。《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等情形。对此,第五十七条还规定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吊销营业执照等罚则。《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商家制作的“民警提示类”商业广告使用了公安派出所、警察的名义和形象,属于《广告法》禁止的“黑名单”情形。警察的制式服装、标志等具有专用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商家在“民警提示类”商业广告中变相使用了警用标志符号以及警察的着装照片,构成非法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警用标志、制式服装的法定专用权。说得严重一点,这种冒用警察名义和形象的商业广告行为还有招摇撞骗嫌疑。
针对一些商家制作发布“民警提示类”商业广告的行为,被“冒名”的公安机关不能漠然处之,而是应该及时向相关村庄、社区发布澄清提示,说明正规民警提示的形式、特征、内容、边界和发布范围,戳穿有关商家假借警察名义和形象做商业广告的违法伎俩,让民众心中有数。同时,公安机关应会同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以及物业管理责任单位,有的放矢地清理“民警提示类”违规广告,依法追究涉事商家的法律责任,让商家付出法律代价,倒逼商家看清法律底线,增强敬畏意识,规范营销行为。
有关部门还应将所查办的“民警提示类”违法广告案件整理成典型案例,通过宣传条幅、宣传材料、村庄社区网络群组、宣传栏、大喇叭广播等媒介予以广泛宣传,增强民众的识别意识,形成浓厚的监督氛围,全面挤压“民警提示类”违规变种商业广告的生存空间。(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