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额尔古纳法院判决一起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实施诈骗案
2020年6月2日,一名网络诈骗集团成员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公民信息,在悦缘婚礼APP上注册用户名为“洋洋先生”的虚假信息,与被害人高某聊天。高某与该“男子”添加QQ、微信好友,并与该“男子”确定恋爱关系,“男子”自称为境外赌博网站工作,并发现境外赌博网站一漏洞,谎称被害人给对方打钱后通过操作网站的漏洞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被害人信以为真,登陆网络诈骗集团向她提供的网址进行网络虚拟赌博,赢取了高额的报酬。网络诈骗集团以需要交纳税费、提升额度等方法才能提现,让被害人向其提供的指定账户转款,高某从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17日分别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罗某”账户号上转款5次,共计964200元。后高某联系不上该“男子”,察觉被骗,于2020年6月17日10时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报案。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物品银行卡17张、手机7部、K宝2个、票据6张、合同2本、笔记本2本,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吴某、陈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高某9万元。
该案是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体要求可知,此类犯罪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同时,《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据此,额尔古纳市法院向公诉机关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函,公诉机关决定采纳建议,调整为: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重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额尔古纳市法院依法对该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额尔古纳市法院 宋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