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立法保护13.2亿亩草原“休养生息”
原标题:保护者得到补偿 损害者负责赔偿(引题)
内蒙古立法保护13.2亿亩草原“休养生息”(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玉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自然恢复、因地制宜、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动态平衡、禁牧休牧、严格限制打草……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13.2亿亩草原“休养生息”,《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本月起施行。
保护好草原生态,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构筑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作用。条例明确,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
条例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条例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条例规定,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条例对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放牧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10%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