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营销类垃圾短信应立好规矩
原标题:治理营销类垃圾短信应立好规矩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信息,近年来,“双11”促销期间的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呈现集中爆发现象,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占比高达九成,且衍生出大量相关消费金融类垃圾信息投诉。特别是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等问题较为突出,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11月5日《法治日报》)
现实生活中,凡是手机用户或电子邮件用户,基本上没有人未接到过推销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尤其是有网络购物习惯的人,在各种大型促销活动前,都会收到不少商家的营销短信。对有些人来说,可能真的需要营销短信来提醒抢购某种降价的商品,但有些短信却让人不胜其烦。故而,对于近乎骚扰的“营销信息”,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行业规则,给消费者以选择权,让消费者享受没有短信轰炸的清净。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商家的营销短信,未必所有人持排斥态度。在一些热衷网购、喜欢购买优惠商品的人眼中,商家的营销短信可以提醒其抢购优惠商品,算是不可或缺的“闹钟”。但对于不少人来说,过多过滥,甚至凌晨都在发送的营销短信已经对正常生活和休息带来了严重干扰。特别是,一些人并不需要所谓的营销短信,只是在某个网店购买了一次商品,从没要求网店向其发送营销短信;或者只是浏览了某个网店,注册了相关会员,然后就莫名其妙在促销时收到营销短信。之所以如此,主要是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充分核实注册用户意愿,而是“默认”用户同意,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具体而言,一些商家在诱导消费者注册会员时,或者在消费者购物填写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时,均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信息的用途以及是否会发送促销信息。如网络购物填写电话号码时,商家可能会在不显著位置以格式条款方式告知此项内容,甚至消费者只是浏览或关注了某商品或店铺,就会不断收到营销短信。这显然是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投机取巧,因为填写收货地址,关注某店铺,并不代表同意接受相关推销信息。
根据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根据广告法,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这为治理营销类垃圾短信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规范电商平台“双11”短信营销行为行政指导会,要求电商平台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在这一基础上,还应进一步依法严格约束电商平台和商家。如强制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尽到明确、显著的提示、告知义务,并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方法,不得以诱导或隐藏方式骗取消费者“同意”,且不得设置收取短信费等任何取消营销短信的门槛。对于随意发送营销短信的,可将其界定为骚扰信息,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限制发送短信等惩戒,从而让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收营销短信,让商家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生活安宁权。(□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