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单“扫码广告”也是一种信息骚扰
原标题:快递单“扫码广告”也是一种信息骚扰
“双十一”之际,消费者被商家各种套路,甚至连快递单上都出现了广告。记者了解到,不少网友反映,快递单印有各种“扫码领红包”的字样,结果扫码后,发现是广告,甚至包括贷款和理财业务,不仅没领到现金红包,还差点把自己的信息“送”出去。(11月12日《北京青年报》)
“扫码领X元红包”“扫码抽华为手机”“扫码领25元加油券”“先别拆,扫码抽一箱方便面”……快递单上的各式“扫码福利”充满诱惑,让人心动,不少人忍不住拿起手机扫一扫。然而,结果却大都让人失望,那个披着“福利”外衣的二维码被扫之后即现出原形——原来,所谓的“扫码福利”只是隐形的“扫码广告”,很多消费者不仅一无所获,还稀里糊涂地被诱导当了商家的广告受众,甚至还会付出泄露个人信息的代价。
显然,快递单上隐形的“扫码广告”是一种信息骚扰,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a益。比之赤裸裸登门入户的营销短信,穿着“扫码福利”外衣的快递单“扫码广告”,在形式上更加含蓄,在内容上更加隐蔽,其手法貌似不像营销短信那样简单粗暴。然而,“扫码广告”万变不离其宗,终究以商家推介商品或服务为目的,也达到了商业宣传或引流的客观效果,其本质与营销短信并无二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实际上,消费者对“扫码广告”的真实内容往往并不“感冒”,大都持抵制态度,商家以派发“扫码福利”的欺骗方式诱导消费者点击、打开、接受广告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犯了消费者的商业信息发送知情权和同意权,已经构成商业信息骚扰。
且不论广告的内容,“扫码广告”在宣传形式上的“福利虚构”就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逾越了真实、合法的广告底线,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失信特性和违法特性。而如果“扫码广告”进一步诱导消费者输入相关个人信息,就会给消费者带来个人信息被泄露,被违法共享、传播、滥用等安全隐患,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相关安全风险,商家同时触碰了个人信息保护底线,违反了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商家做广告应该堂堂正正,做到明处,不能曲径通幽、暗度陈仓,不能挂羊头卖狗肉。法律对商业广告的“明示性”有专门要求,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商家以派送“扫码福利”的欺骗诱导方式发布“扫码广告”,刻意模糊广告的属性,彻底掩盖了广告的明示性特征,妨碍了消费者对广告的识别,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这也是“扫码广告”的一个明显违法点。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针对“扫码广告”暴露出的问题,不能光指望商家或相关平台、快递企业通过自律整改,监管部门必须把责任顶上去、尽到位,对“扫码广告”这种新型、隐蔽的广告形式加强关注、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给相关市场主体明规矩、划底线,拉出“扫码广告”的问题清单,依法采取约谈、查处、责令整改、曝光问题、发布消费警示等方式对问题进行治理,倒逼相关市场主体增强营销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守住底线,规范行为,避离禁区,为消费者营造更加诚信、透明、安宁的快件签收环境。(□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