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修订,如何激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
原标题:《教师法》修订,如何激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
教育部网站11月29日消息,教育部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其目的是提高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以此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并激励教师在岗位上作出贡献。但从根本上说,要提高教师职业荣誉感,必须加强教师管理与保障。要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同时给教师营造教育家办学的教育环境。
就此而言,《征求意见稿》有几方面的修订意见值得关注。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这明确了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将提升对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力度,与之对应,也可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我国中小学教师存在职业倦怠感,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待遇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以及教育教学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在保障教师待遇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从前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修订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明确提出针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范畴,这对于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地位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针对我国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偏低,幼儿园男性教师比例低的现实情况,不少专家建议,要将幼儿园教师和义务教育教师同等对待。正在立法中的《学前教育法》草案也提到,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畴。但并没有明确提出保障标准。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就明确了保障标准,某种程度上说,是把幼儿园教师与义务教育教师同等对待。
在落实教师的教育教学自主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等等。和现行《教师法》相比,更加强调“自主”,并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我国当前正在推进“双减”,要实现给学生减负的目标,就必须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这要求教师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很显然,如果教师没有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就无法进行教学创新。中小学办学就会“千校一面”,这是无法满足学生和家长的个性化教育需求的。
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在之前发布的教育文件中已经明确,但在《教师法》里提出,则是首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可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这既是育人的一部分,又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需要。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颇为尴尬,因为担心教育惩戒学生引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质疑,所以导致教师不愿意管、不敢管学生的现实问题。教育惩戒不是体罚、变相体罚,而是正常的教育手段和方式,也是教师的合法权利。
与《教师法》开始实施的1994年相比,我国教育形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对教师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修订《教师法》势在必行,而最为关键的是,如何切实做到依法治教,让法律确定的教师待遇、权利能切实落实、得到保障。(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