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原标题: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系统重要性银行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性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其稳健经营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按照10月1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12月1日起,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正式实施。笔者认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监管要求尤为必要。
一般来说,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银行,即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性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也就是说,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稳健经营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防范“大而不能倒”问题成为反思危机教训、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系统重要性银行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并逐步探索形成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本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政策框架。201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提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标准,经金融稳定理事会批准后确定并公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在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分组的基础上,主要从附加资本要求等方面进行附加监管。欧美发达国家也主要从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要求,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即“生前遗嘱”,完善风险隔离机制,成立专职监管机构等其中一个或多个方面,强化对本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融资方式是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业资产规模大,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型商业银行更是如此。面对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夯实我国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础,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在落实各项微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应有更高的监管标准,以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同时,推进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切实发挥资本对业务发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目前,我国已根据2020年12月出台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评估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从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等方面明确监管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逐步完善。在实际执行中,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既可以起到强化监管的作用,开始阶段又不会给系统重要性银行带来太大压力。以附加资本要求为例,19家被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都满足附加监管要求,无需立即补充资本,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总之,在全球普遍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大趋势下,我国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符合国际大趋势。在我国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银行业也需要高质量发展,推进银行经营更加稳健可持续,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附加监管就是一个有效方式。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附加监管,不仅是通过差异化监管来推进多层次银行机构体系建设,也对促进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还有助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娄飞鹏系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