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把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做扎实
原标题:吴学安|把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做扎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近日出台,将6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分别是: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2月3日新华网)
长期以来,侵权、假冒、盗版等现象屡禁不绝,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各界关注。虽然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一些创新型企业而言,每年花费数十万元甚至更多资金用于维权的同时,依然承受着侵权者侵占市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些企业迫切希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护航企业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是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是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实际举措,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早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明确,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用标准,将恶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水平。我国已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问题时有发生,还需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发挥信用监管工作效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功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创新人才、创新思维的保护。开展知识产权信用建设,应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明确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失信主体的公示、救济方式以及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等。同时,还要建立公务员、专利服务从业者等人员的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