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监督员工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原标题:吴学安|监督员工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日前,某互联网企业裁员风波意外引发了公众对员工监控系统的关注与争议。据媒体调查,目前“员工监控”已经成了一门生意。在采访中,有相关系统服务商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程序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监控员工网络使用情况,包括网页浏览记录、聊天记录等,还可以实时监视屏幕,甚至分析员工离职风险等,“每安装在一台电脑上收费350元。”(2月19日澎湃新闻)
无独有偶,此前,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排查非工作流量信息,对员工在办公区域内看视频、听音乐等行为予以通报处罚,引发网友对职场隐私权的关注。很多人吐槽之余也不禁揣测自己是否也身处“监控”之中。
伴随着智能化技术越来越普及,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对于其可能被过度应用带来的副作用,同样不能忽视。在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人们普遍对各种技术手段向个人隐私领域的蚕食渗透有着本能的反感。如何把握监控尺度,做到合法、必要、透明,满足员工的知情权,既做好员工管理监督,又充分尊重和保障员工的隐私权,是需要认真考量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应当遵守单位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员工属于隶属关系,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和监督。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其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可过分放大公司的管理权,例如设置“秘密监控”等明显超出合理限度的规定,而应当最大程度地规范和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媒体报道中,用人单位的行为不属于泄露、公开隐私,但却有可能属于刺探、侵扰隐私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相关安全机制不健全,导致监控内容传播,也可能构成泄露、公开隐私,从而侵犯了员工隐私权。
事实上,用人单位过度倚重监控防“怠工”、防“摸鱼”,会让在“严密监控”之下的员工逐渐失去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相反,人性化对待员工,采取让单位和员工能够双赢的方式,更能持久提升工作效率。因为,即使在工作场所,劳动者也有适当休息的权利,也有不想让他人知道的隐私信息。对单位来讲,利用技术提升效率和收益的同时,也应该守住法律边界,避免用过度的、越界的技术手段侵犯员工权益。一方面,要坚持适度、适当、合法原则,让数字化监管更好为企业所用,提高管理效能;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针对新技术催生出的新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就平衡企业管理权和员工隐私权出台指导规范,平衡双方的权益,促进形成良好的职场生态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