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柔性监管的效用值得期待
原标题:李英锋|柔性监管的效用值得期待
据3月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发布,该清单拟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种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针对市场主体的常见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种类。尽管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可逆性等特征,但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而言,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其市场形象、商业信誉、实质权益、经营节奏等都可能造成不小的影响。
给予行政相对人改错的机会,实现包容审慎精准监管,是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努力推进的工作之一——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轻微违法不罚、“首违不罚”等制度。随后,各地普遍推出了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轻罚清单,旨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市场主体减轻负担,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2020年,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纠错清单明确了79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此次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这79种情形的基础上,拟把行政监管的容错范围进一步拓展到行政强制环节,充分释放了监管的善意,从而有利于实现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的全链条容错。
行政强制法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而,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法有据,全面对接了行政处罚法的轻微违法不罚制度。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情形的前提下,监管部门既不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也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让柔性监管或人性化监管的闭环得以形成。这种监管理念体现了行政执法中的比例原则,符合法治精神,契合市场主体的发展需求。
当然,该征求意见稿同时拟设定“豁免”行政强制措施的三项基本条件——首次发现、违法行为主体已自行纠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达到这三个基本条件后,监管部门还会评估以非强制手段是否能够达到相应行政管理目的。如此,通过制度性约束,能够最大程度保障“豁免”行政强制措施的精准性、规范性、合理性、公平性,避免随意“豁免”、无序“豁免”等乱象的出现,也能在“豁免”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杜绝一些副作用,收获更积极的监管效果。
从“首违不罚”到“豁免”行政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释放的温度和善意,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自我反省和改正。期待行政管理容错纠错机制的效能充分发挥,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市场主体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