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LAT说,公司的法定会费是运营债务
星期三国家公司法庭上诉法庭(NCLAT)认为,法定责任(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债务乘坐公司是“运营债务”,现在将允许有关的收入部门被视为业务债权人。
由SJ Mukhopadhaya主席司法主席的双人NCLAT替补席担任中央或州税务部门,如所得税部门,销售税务部门和地方当局,题为DUES的责任是“运营债权人”,是破产和破产守则的“业务债权人”。
“我们认为,所有法定会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的含义涉及业务债务。
“对于说这一说法的原因,我们还举行了中央政府的所得税部和国家政府和地方当局的销售税务部门,这些部门有权出于现行法律所引起的会费,是”含义“的业务债权人第5(20)条I&B码,“上诉法庭说。
NCLAT命令过于由所得税部门,销售税务部门,马哈拉施特拉提出的四个请愿书,在那里质疑根据运营债务的定义,如果是,则可以被视为公司的业务债权人。
在NCLAT之前出现的律师争辩,即所得税不能在业务债务的性质上,因为它是指货物或服务的索赔,包括就业或债务,以偿还中央,州的会费。政府或地方当局。
然而,所得税部门和销售税务部门马哈拉施特拉争辩,运营债务还包括在中央和州政府应付的任何法律下产生的债务。
纳克拉特表示,纳布拉特表示,包括就业的商品和服务需要保留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公司债务人,作为持续关切的运作。
“如果公司(企业债务人”)是运作的,仍然持续令人满意,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法定责任,例如所得税,增值税等的支付,“NCLAT说。
“随着所得税”,增值税“和现行法律所产生的其他法定会费,当公司运作时,我们举行了这样的法定会费,该法定会费与本公司的运营直接联系,”它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