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为婚姻上保险
原标题:婚前财产公证为婚姻上保险
田某于2011年3月购买了一套楼房,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抵押贷款,未取得房产证。田某和赵某拟定于2011年5月底登记结婚,为了避免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田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公证处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草稿;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发票;田某的未婚证明等材料。公证员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当事人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男女双方同时到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婚前财产公证办理之后仍可改变。在公证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补充、撤销原有的财产约定,并重新办理公证;婚前财产公证不影响财产继承权。婚前财产约定只是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自愿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按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配偶的遗产。当然,当事人可通过再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
经过审查核实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公证员为双方起草了协议书,协议中对房屋产权的归属、房屋增值的归属、贷款偿还的承担等其他债权债务享有、承担进行了约定,公证处对他们的签约行为做了公证。(赤峰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