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原标题:内蒙古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9月29日下午3时,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了解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从9月30日起在全区开始实施,适用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再整合16项涉企证照
据介绍,“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采取在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再整合公安、商务等7个部门16项涉企证照事项,统一核发加载社会统一社会信息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模式。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汽车供应商备案、汽车经销商备案、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设立分公司报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出版物批发或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副巡视员胡尔德在接受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改革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要求,分类进行,协调推进,对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下一步,将继续扩大整合范围,不断深化改革措施,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准入环境。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关键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从2017年9月30日起在全区开始实施,适用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需要重新办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申请换发“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不收缴原被整合备案登记事项的证、表、备案文书等手续。按照《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除此之外,发布会中对“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工作流程做了详解,“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核发一照、信息共享”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注册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市场主体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备案登记事项。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相关部门把工商登记信息作为初始统一数据源,进行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原则上不增加共享数据采集项。管理中确有需要的,相关部门可以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采集。工商部门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除原有“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信息外)共享信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采取公示告知方式告知相关部门,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登录认领、下载,实现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共用,满足管理工作需要。(记者邢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