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政策 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魅力霍林河 1970-01-01 08:00:20

原标题:内蒙古出台政策 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三方面提出有关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政策,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对从事易地扶贫搬迁的项目建设单位(指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独立法人,包括自治区级平台公司和盟市级、旗县级平台公司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自治区平台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与各旗县(市、区)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协议》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围绕改善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为搬迁群众就业增收配套建设的产业项目等,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国土资源、气象、建设、环保、地震、消防等方面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各收费单位按照低限减半收取。实行市场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本着扶贫支援和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各行业协会协调相关服务机构在保障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按照执业收费标准的低限给予优惠收取。(记者 冯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