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春节期间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限制点旺火
原标题:呼和浩特市春节期间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限制点旺火
2月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限制点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进行了政策解读。会上,呼和浩特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分别从安全、清洁、环保、防火等方面,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春节期间,少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别买别放孔明灯,保护环境。
通告规定,从2018年2月1日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七),严禁在全市范围内销售和点放孔明灯;在建成区(科尔沁快速路以西、西二环以东、大黑河以北、G6京藏高速以南)范围内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点旺火;严禁在建成区以外的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和可燃物堆垛附近点旺火。同时规定,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等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刘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