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至3月4日请在规定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魅力霍林河 1970-01-01 08:00:20

原标题:2月1日至3月4日请在规定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据《呼和浩特日报》消息日前,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发布《关于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限制点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希望广大市民在规定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旺火,同时注意消防安全。

据了解,从2月1日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七),严禁在全市范围内销售和点放孔明灯。在建成区(科尔沁快速路以西、西二环以东、大黑河以北、G6京藏高速以南)范围内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点旺火;严禁在建成区以外的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和可燃物堆垛附近点旺火。

此外,在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桥、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重要仓库和堆垛周边,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周边及农作物大棚周边。对于不按照《关于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限制点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