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署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 2017-09-28 00:00:00

原标题:锡林郭勒盟行署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晨光)锡林郭勒盟行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出安排部署。《意见》分为7个部分,明确了18项工作任务。

一是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全面梳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制定全盟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依法依规新增、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盟直相关审批部门要及时书面告知行署法制办、盟工商局,以便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及时进行更新。

二是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等,建立健全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形成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积极履行“双告知”职责。工商部门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

四是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依托全盟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锡林郭勒盟),逐步实现集中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工商部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被抽查企业名单,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等情况实施定向或不定向抽查。

五是实施信用约束与联台惩戒。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失信惩戒,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以清单方式明确具体事项、规范数据。

六是强化社会监督共治。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促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社会化水平。

七是加强组织实施。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严格执行部门责任清单,根据承担的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明确内部分工和工作责任,制定具体监管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将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各地各相关部门绩效管理,对意见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检查通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意见》同时明确了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其中由工商部门负责牵头的有8项。《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