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原标题:2017年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一)重要文件落实情况
1.根据国家规划纲要的任务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为确保规划各项任务的落实,2017年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内社信办字〔2017〕16号),明确了全区各盟市、各部门的任务分工。
2.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2017年我委会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3.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和《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内政发〔2017〕123号),并对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转发,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
4.目前,我区正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健全相关领域实名制登记制度的总体方案》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健全重点领域实名制登记制度的实施方案》,拟上报自治区政府审议后,以自治区政府名义下发。
(二)信用联合奖惩情况
一直以来,我区高度重视信用联合惩戒工作,把信用联合奖惩作为信用应用的关键强力推进。根据国家各部委签署的一系列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内容,我区积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措施,并转发了多个领域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17年6月,我委会同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内发改规范字〔2017〕12号),对我区信用红黑名单的审核、确认、查询、公示、修复及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规范。
为了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我区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开发了信用联合惩戒系统。该系统实现了奖惩数据上传,存量数据修改、删除,实施奖惩部门下载数据、反馈实施奖惩案例等功能,为全面实施联合奖惩工作提供了条件。系统上线运行以来,累计将10万余条社会主体的失信信息陆续推送到各联合惩戒实施部门,由各实施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奖惩。
我委作为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率先在项目审批领域开展了信用联合惩戒工作。截止今年上半年,我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1609个申请项目资金主体进行了信用信息查询。对在法院、环保、税收、人社、安全生产等领域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45家企业实施了限制,为全区重大项目建设起到了防范风险、强化监管、保驾护航的作用。自治区税务部门完善了的纳税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体系,建立了“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制度,研发上线了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智能信息系统。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区共有53家涉税违法企业被列入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黑名单”,其中12家被移送司法机关,5家企业当事人被出入境管理部门列为边控对象。在联合惩戒的震慑下,已有27家企业主动缴清税款,依规退出了税收违法“黑名单”,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987万元。自治区人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任务指标及考核评价办法》。根据这两项制度,全区已累计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1230家,公布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25家,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自治区工商部门依法对12900多人次的“老赖”限制企业任职资格;民航、铁路限制严重失信者出行数万人次。迫于强大震慑,严重失信主体中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和解的人数逐渐增多。
(三)信用信息共享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作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目前,信用平台目前以前置机的方式接入了自治区级10个主要业务部门,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6个盟市信用平台实现了对接,初步建成了“上联国家、下联盟市、横向连接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枢纽”,累计归集全区179万市场主体、2.8万行政事业单位、1.37万社会组织和1270万自然人的约5500万条信用信息。在全区政务信息共享交换中,信用平台承担了“五证合一”、“两证整合”和为相关部门之间“双向”、“多向”信息实时推送任务,并在“多证合一”改革中将继续承担信息共享交换任务。在信用查询服务中,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我委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财政厅的“政府采购系统”、经信委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税局的“银税互动平台”、交通运输厅的“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内蒙古招投标协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等实现了对接,提供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以上工作的开展,有效发挥了信用信息在社会治理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
“信用内蒙古”网站作为信用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信用信息发布与公示、信用查询、信息互动、信用监管和各类信用服务入口等五大功能。网站上线运行以来,对自治区国税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自治区高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了公示,截止今年三季度,累计公示125544条失信信息。同时,各地、各部门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将信息上传至“信用内蒙古”网站进行集中公示。截止2017年10月底,我区已有966个部门的1538个用户在“信用内蒙古”网站上开通了“双公示”账户,累计报送“双公示”信息487020条。
(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情况
1.示范城市创建。目前,我区呼和浩特市和乌海市被列为国家信用示范创建城市。两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从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平台建设、信用应用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稳步推进信用示范城市创建各项工作任务,起到了很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2.行业信用建设。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推动下,我区税务、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食品药品、海关等部门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开展本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税务领域对纳税人全面实施了信用监管,将纳税人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据相关制度对A级纳税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对D级纳税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我区交通、食药、海关、住建等部门均依托自身的信息化系统,建立完善了本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积极开展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在本系统内推动了信用信息整合,有力地促进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3.信用服务机构。我区积极培育征信机构,鼓励征信机构创新发展,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目前,全区共有获得人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6家,我委依法依规推进政府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支持和鼓励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今年,我委会同人行、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信用市场有序发展。
(五)信用文化和制度建设情况
1.信用立法。根据国家信用法制化进程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实际,今年自治区法制办已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诚信建设办法》列入2017年自治区政府规章审议计划,目前已进入立法调研阶段,预计年内将审议出台。
2.信用标准。围绕自治区社会信用平台建设管理,我委与自治区标准化院共同制定了9项地方标准,于今年1月5日获国家标准委批准,4月5日正式发布实施,为我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提供了标准化支撑。
3.信用宣传。2017年5月26日,自治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副秘书长冯任飞通报了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进一步提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知晓度。7月,我委联合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方案》,对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六)信用建设创新及亮点
1. 2017年,经自治区党委第4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印发了《2017年盟市厅局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内考发〔2017〕2号),从2017年开始将对各盟市、各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同时,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将于今年四季度对各盟市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内蒙古信用促进会成立。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管理、专业服务和社会治理的优势,促进行业、企业及个人信用建设,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作为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内蒙古信用促进会于2017年9月9日正式成立。目前,内蒙古信用促进会已吸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工商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组织等各类会员47家。
3. 自治区社会信用平台运维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目前,自治区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今年9月,经努力,自治区财政同意增加预算,2018年安排预算370万元,从2019年起每年预算安排520万元,基本能够满足平台运维需求,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
(七)组织架构情况
2012年我区组建了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任组长,55个部门参加的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今年我区拟在已有领导小组成员的基础上增加自治区统计局等7个部门。自治区牵头部门联络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张新星(0471--6659505),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征信处石琛皓(0471--665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