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经信委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
原标题:自治区经信委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
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自治区经信委以改革发展履职为主线,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工作收到阶段成效。
一、简政放权方面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出台后,自治区经信委及时印发了《关于做好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内经信投规字〔2015〕85号),除必须由国家及自治区核准备案工业和信息化内资项目之外的项目审批权全部下放到盟市和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同时,还重新修订了《内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规程》,对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流程、要求、权限等进一步规范与细化。要求各地对2013年后国家和自治区各级经信部门核准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进行清理,对建批不符等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2015年下半年开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2号)要求,对照自治区经信委已经公布的210项权力事项,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进行梳理并编制权责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及时取消“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1项,承接国家工信部下放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事项1项,取消行政处罚事项36项,取消行政奖励事项9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经自治区法制办(5月份交由自治区编办负责)确认,自治区经信委行政权责事项共163项,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责事项清单》。其中行政许可权责事项7项,行政处罚权责事项86项,行政确认权责事项15项,行政给付权责事项3项,行政奖励权责事项18项,行政征收权责事项4项,行政监督检查权责事项19项,其他行政权力权责事项11项。权责清单进一步细化了设定依据、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追责依据。下一步,将对权责事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把盐务局权责事项清单梳理后合并到委权责事项清单当中,进一步减少或合并权责事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方面
(一)强化落实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检查方式。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自治区政府同意下发了2016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认真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二是建立联合监管监察机制。多次联合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监察和专项执法督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三是开展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督查和重点煤矿、地区安全生产执法督查。按照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春节后和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煤安办字〔2016〕18号)等文件要求,先后开展了全区煤矿春节复工复产和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区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督查、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四是继续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加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
(二)理清市场监管职责,积极探索建立煤炭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一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发〔2015〕1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0号)要求,煤炭工业局起草了《煤矿安全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待进一步审议研究后印发执行。二是编制完成了“一单两库一细则”。编制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了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三是按照“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的原则,在现有的“一单两库”基础上,从去年7月份起探索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确保到今年年底“双随机”抽查比例达到30%。
(三)加大工业节能领域监督力度,落实责任主体。根据我委制定的权责事项清单,2016年共下达4个整改行政处罚通知。去年6月21日-7月6日我委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对自治区钢铁全行业能耗情况进行了现场监察。经查,2015年自治区13家生产的钢铁企业中,有9家企业的工序能耗指标全部达到了国家《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6-2013)的限额值要求,有4家企业共计5项工序能耗指标超过国家能耗限额标准。据此,我委委托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对以上4家工序能耗指标超过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同时通报了监察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工信部。目前4家企业已基本完成整改。
(四)积极探索电力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行政权责清单明确,我委承担6项行政处罚职能。我委正积极协商自治区法制办,建立电力检查人员队伍,形成以我委行政执法人员为主、电网企业电力检查人员为补充的联合执法队伍。
三、数据共享方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5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推进会要求,自治区经信委从自治区工商局领取了“企业信息公示子系统部门登陆口令卡”,并将“口令卡”和“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分发至各责任处室; 2016年10月25日,自治区经信委指派人员参加了自治区发改委举办的自治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推进会,会上发放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登录账号,并系统讲解系统操作流程,下一步自治区经信委将实时跟进企业信用情况,及时录入至系统,促进企业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截至12月25日,自治区经信委已公示工业信息化企业行政许可信息81条。
四、涉企业收费清理规范方面
根据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通知》(内许可审改办发〔2016〕2号)要求,自治区经信委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到的中介服务机构及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梳理。经法制办审核确认,自治区经信委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项,涉及中介服务收费项目2项,编制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并在委门户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布。同时,积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进一步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联合下发《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内财非税〔2015〕74号)。
五、公共服务方面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根据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方案,我委负责全区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目前全区电子政务外网已经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自治区本级110个政务部门和盟市 791个、旗县区2858个政务部门已全部接入电子政务外网。自治区本级政务外网互联网出口为双1G,自治区到盟市骨干传输链路为双155M,盟市到所属旗县区骨干传输链路为双100M。电子政务外网已基本具备为自治区“互联网+政务服务”提供网络支撑的能力。
下一步,加大对地方从事项目审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增加监管功能;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技术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