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用卫生材料管理
原标题:我区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用卫生材料管理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管理,促进医疗技术进步,满足全区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通知》强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实行定期、定量申报。申报时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申报时间的通知》相关规定;申报数量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原则上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每次申报不超过10项,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每次申报不超过5项。
《通知》要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间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医疗机构的试行价格不得高于评审和论证时的申报价格。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用卫生材料试行期满后,由有关部门根据试行评估情况,研究决定可否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目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