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二支队桑根达来大队“百日整治”工作期间查获一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内蒙古晨报 2018-11-12 00:00:00

原标题:高速公路二支队桑根达来大队“百日整治”工作期间查获一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侯云峰)在全区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高速公路二支队桑根达来大队认真落实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整治工作,在严格检查过程中查处一起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1月8日上午10点10分,桑根达来大队吉呼兰图中队执勤人员在S27锡张高速桑根达来西收费站开展“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时,一辆灰色无牌途安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接受检查,当执勤民警向驾驶人索要驾驶证和行驶证时,违法行为人薛某将驾驶证及车上放置的临时号牌递给了执勤民警。驾驶人薛某见到交警时还故作镇定,当交警检查到车辆临时牌照时,立刻显得十分紧张。执勤民警在仔细核查临时号牌时发现,该临时号牌上的信息与该车信息不符,询问违法行为人薛某时,其还狡辩称家里还有一辆同款车,临时号牌相互放错了。为了确定案件事实,民警迅速将违法行为人及车辆带回大队进行核查,最终违法行为人薛某在证据面前如实供述了违法事实。由于其所购买的这辆二手车需要在外地办理提档手续,车辆的行驶证和号牌邮寄回原管理单位,薛某为了方便驾驶这辆没有号牌的车辆上路行驶,于是将其之前办理的其他车辆临时号牌放到了此车上,“蒙混过关”逃避交警的检查。

目前,违法行为人薛某因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处以罚款3000元,驾驶证被记满12分的处罚。

交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图片来源:高速公路二支队桑根达来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