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标注了价格的婴儿

通辽日报 2019-04-22 00:00:00

原标题:被标注了价格的婴儿

主讲人:宫乌日娜(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人们都说,每一个孩子都是上天赋予父母的天使,都是父母手心里的宝,哪个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呢,每个孩子都应该在自己父母的关爱、呵护下茁壮成长,但小亮的父母却狠心将他卖给了别人。

小亮的父母是农民,小亮还有一个未断奶的哥哥。小亮的父亲刘洋与母亲范丽仅有几亩地口粮田,因生下长子大亮之后范丽没有奶水,全靠买奶粉来喂养大亮,家里开销靠从他人借款,欠下了几万元的债。范丽在怀小亮时对远房亲戚高萍说,因家里穷实在无能力抚养,二胎如果是个女孩就自己养,若是个男孩就想送人抚养。2017年5月7日,可爱的小亮出生了,高萍听闻后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了想要领养孩子的刘心,在高萍的再三劝说下,刘洋、范丽夫妻二人左思右想,终于作出了一个狠心的决定,将小亮送人,可怜的小亮刚刚来到这个世界上才十多天,还没有好好睁开眼睛认识自己的亲生父母亲,就要被送给他人抚养。就在刘洋夫妇决定将小亮送人之后,二人和高萍说孩子送养不能白送,想从对方要钱,将孩子“卖”给对方。高萍将这个想法告诉了想领养的魏玉,魏玉同意支付2万元,但范丽认为2万元太少,经讨价还价魏玉同意给付22000元。2017年5月23日,刘洋和范丽把小亮送给高萍,由高萍与魏玉电话联系后约定在医院见面。给孩子体检后,魏玉将钱交给高萍,并将小亮抱回家中抚养,高萍将22000元给了刘洋夫妇。

2017年7月18日,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小亮在警方的解救下又回到了亲生母亲的怀抱。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小亮的父亲刘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小亮的母亲范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高萍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魏玉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纵观全案,本案系以送养为名“出卖亲生子”型拐卖儿童案,以收养为名“领养”型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家庭困难不是理由,再困难也不能卖自己的孩子,这是做人的底线。刘洋、范丽收取的22000元钱,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其住院医疗费和营养费的幅度,明显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少量“营养费”和“感谢费”。中间人高萍明知刘洋夫妇欲“送”出孩子获利,帮忙与收买方联系,劝说刘洋夫妇,并将孩子送至收买方手中,帮忙商讨价钱,转交证件和钱款,直接参与交易,是重要的中间人,对促成刘洋、范丽二人的犯罪行为起到重要帮助作用,应当处罚。多年未生育的家庭,未办理合法领养手续的情况下,共同支付钱款购买儿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魏玉明知拐卖方以出卖亲生子的非法获利为目的而支付22000元收买,其行为构成犯罪。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家庭困难并不是理由,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是社会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

(本栏目案例所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