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魅力霍林河 2020-01-29 09:33:00

原标题: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28日

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 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 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 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 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3.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 疫、肺炭疽疫情波及自治区及相邻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自治区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 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省份以及与我区接壤或有交通往来的国家、地区发生 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 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旗县市区。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盟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4) 霍乱在一个盟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或波及2个以上盟市,有扩散趋势。

(5) 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 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旗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 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自治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碳疽病例,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 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 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3) 霍乱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 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 1周内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 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县市区行 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9) 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 腺鼠疫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旗县市区行 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 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 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 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 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 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 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 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 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 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置的有关工作。

(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县两级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 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 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 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市县各有 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乌兰察布市市 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 一领导、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长或分管市长 担任总指挥,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 则,负责领导指挥乌兰察布市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网信 办、政府办公室、市卫健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 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 外事办(商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医保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乌兰 察布军分区、武警乌兰察布支队、集宁海关、呼铁局集宁站、移动乌 兰察布分公司、联通乌兰察布分公司、乌兰察布电信分公司等。

根据需要,可对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 调整。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发 布疫情防控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开展防病知识普及。组织安 排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 媒体采访;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市公安局:负责疫情防控有关的社会动态监控,对疫区来往人 员进行监控报告,必要时设置交通路卡开展过往车辆和人员排查。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和 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行政部门依法落 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卫健委:市卫健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 组织疑似和确认病例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制定乌兰察布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项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防控、处置疫情所需的应急支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 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与卫健委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落实疫情防控措 施,预防控制疫情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 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 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企 业、个人以及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 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患者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好参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 员的待遇政策。

呼铁局集宁站: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 疫、查验、登记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 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 路安全畅通,确保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 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登记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疫情处置 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 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机场公司:组织对进出机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登记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 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的环节传播。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疫情应急 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协助网信部门作好舆论监控和防控知识 宣传普及。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 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与卫健部门 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

市外事办(商务局):在疫情防控和疫情发生期间,负责组织 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 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配合 相关部门做好口岸场所事件处置工作;做好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协助职能部门向自治区外事办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 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 查处,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疫情应急处置药 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做好疫情发生地及相关地区的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打击流通领域中各种违法 行为。

集宁海关:协助组织做好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疫情信息。

市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 集、动物间疫情分析报告。

市文旅体局:认真做好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组 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区外旅游组织和主要客 源地区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乌兰察布军分区:负责驻军系统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调 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疫情防控处置的需要,完成 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3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或下设办公室。各工作组职责由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响应实施方案中具体制定。

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由市卫健委应急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建立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负责编制、修订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协调本市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旗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 4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健委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旗县市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海关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服从卫健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 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 报告有关情况。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应急处置和提出防控措施及建 议,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5.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地 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 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5.4海关: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出入境人环 境消杀、健康教育等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 1监测

国家已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 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 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监测网络等。各级医疗机 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海关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各旗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监测质量。

3. 2预警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 3.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县级以 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 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 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 生人员。

3. 3.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卫健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 系统向国家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卫健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 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 情况。

各旗县市区卫健委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 3.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 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 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 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 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旗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 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 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 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市、旗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 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 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 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健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 2应急响应措施

4. 2. 1各级人民政府

(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 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旗县市 区政府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 围;经自治区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 疫情控制措施:各旗县市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 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 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在 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 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 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 开展群防群控:街道、苏木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 卫健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 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 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 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 2. 2卫健行政部门

(1) 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 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进行督导和检查。

(5) 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 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 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 工作。

(3)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 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 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 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 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 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 诊断。

4. 2.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 实验室检测: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对收到的标本,进行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 开展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 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 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卫健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旗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4.2. 5卫生监督机构

(1) 在卫健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 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 6海关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健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 2. 7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 告制度。

(3) 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4) 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 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 1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务院、自治区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旗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4.3.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响应

(1)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对本市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一般的,由事件发生地 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同时事发地旗县市区政府必须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报告;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紧急调集 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 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生产、生活保障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市卫健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市卫健委立即进行调查、 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自治区卫健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政府和当地可能波及的市级卫健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 旗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地的旗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非事件发生地的旗县市区政府要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 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 3. 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旗县市区人民 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旗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市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 3. 4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有针对性采取预防措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工商、经贸、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稳定人心。

4. 4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或自治区卫健行政 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健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健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 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 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市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旗县市区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5.2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 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 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 配、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 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

5.3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应在 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 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 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 卫健行政部门。

5.4抚恤、补助与补偿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 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 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集、征用有 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5.5奖励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 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 烈士。

5.6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6 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6.1. 1信息系统

建立覆盖全市各级卫健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 督机构、急救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 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 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 的方式进行建设。市卫健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的建设,并建立市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平台。旗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努 力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现代化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旗县市区政府要高标准 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强化医疗卫生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镇、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 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 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骨 干队伍,以此为基础,建立并完善市和旗县市区两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 作。专业技术骨干队伍由以下工作小组组成:暴发疫情应急处置 组、食物中毒应急处置组、职业中毒应急处置组、检验检测应急处 置组、健康教育应急处置组,每小组20—30人,由市和各旗县市区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业骨干组成。

6.1.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镇、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市中心医院、二医院、医专附院、三医院和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等机构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旗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机构。

(2) 传染病救治机构:市第四医院为传染病救治医院,各旗县市区依托综合医院建立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病区。

(3) 职业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依托实力较强的市中心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实行培训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卫生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依法监督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6.1. 5应急救治队伍

(1)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组建:各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卫生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 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2)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进行培训。市卫健行政部门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 1. 6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 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卫生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各地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贝L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市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全市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6. 1.7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 2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 强市级调控能力,建立市级应急物资仓储站,储备应急所需物资。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各旗县市区卫健、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卫健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施由实物储备向生产能力储备转化,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 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6.3资金保障

各级发改部门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或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级财政根据需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6.4宣传教育

旗县市区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卫生应急素养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 的作用。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并定期进行评价,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 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 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 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 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