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全区信用相关立法工作,我委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向自治区人大提出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建议。3月2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7次主任会议通过,同意将《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这是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部地方性法规。
2018年,《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自治区第234号政府令发布实施,成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部政府规章。《办法》实施两年以来,有效规范了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工作。我委以《办法》为依据,大力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整合工作,目前已累计归集全区461万市场主体、3.1万机关事业单位、2.4万社会组织和2008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共计1.89亿条;全区各地、各部门以《办法》为遵循,不断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为构建我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为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业务协同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办法》已具备了提高法律层级的条件。
《条例》(草案)初稿将在《办法》的基础上,以宪法和上位法律、国家大政方针为依据,借鉴其他省区市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进行起草。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立法程序分阶段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