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出台
原标题: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出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细化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9〕16号)相关要求,近日,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重点突出落实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管理改革要求。一是优化项目形成机制。充分尊重科研活动规律,积极拓展项目来源,建立科技需求库及项目储备库,项目实行“长年征集、定期筛选”,根据申报指南科研人员和相关单位可随时申报,定期组织评审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自治区重大科技工作部署、科技重大专项、突发和应急科技需求等将采取专项征集、定向征集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组织实施;二是完善项目组织形式。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差异化组织实施方式,拓展了过去比较单一的“竞争立项”的项目形成机制,提出公开择优、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相结合的项目形式机制,并明确了具体适用范围,项目的取向更加聚焦;三是实行项目限项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对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数量做出了明确限定;四是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建立项目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对于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情形,明确了调整与终止的管理要求及程序;五是改进项目验收程序。增加了暂缓验收环节,在严格项目验收管理的基础上,如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予暂缓通过验收,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办法”还进一步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下放了项目部分管理权限,通过简化管理程序,强化科研诚信建设,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是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和调整权。项目实施中发生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参与人员变化的,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相关事项由项目主持单位自主调整后备案即可,不再要求报批;二是减少检查频次。除重大专项和执行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执行期内只监督检查一次,最大程度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干扰。三是建立项目容错机制。遵循科研规律,合理区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技术市场政策环境变化、科研不确定性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失败和科研态度不端行为导致的项目失败,对于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任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确已履职尽责,可不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创新生态。四是加强公开公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监督评估等信息主动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强化监督检查。在简化项目过程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项目单位法人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实行项目抽查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六是强化诚信建设。全面推行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下放管理权限的同时,重点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强化科研诚信记录和责任追究,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并实施联合惩戒。七是精简申报程序,推行无纸化申报。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线上审核,相关签章扫描上传即可,不必报送纸质材料,同时管理系统整合了科技管理的项目申报、任务书签订和验收等材料报送环节,相关表格和信息自动推送下一环节,实现一表多用,让数据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切实为科研人员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