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多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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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次常委会会议闭幕
本网讯 (记者 范悦怡) 11月2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呼和浩特举行。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君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呼尔查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忠、杜梓、杭桂林、吴团英出席会议,自治区副主席王波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关于批准《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5年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呼伦贝尔市等七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会议为李岩碧、徐雪峰、尹国惠颁发了任命书。
本次会议通过的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体现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新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公民权益保护作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规定。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报告。会议要求,“一府两院”要落实好人大监督意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司法规范化的要求,对存在的不足立行立改,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要求,全区各地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程,认真组织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经过全面分析和论证评估,本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确定呼伦贝尔市等七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各地人大将按照自治区党委把好政治关、程序关、规范关、质量关的要求,不断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立法权尽快落实。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是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人大要结合内蒙古实际、结合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议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五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统筹安排好“十三五”开局之年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确保“十二五”圆满收官、“十三五”高点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