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内蒙古推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原标题:解读内蒙古推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原标题:市场风浪很大 更强的合作才能远航——解读《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
合作社,将一个个从事个体经营的农牧民由“小舢板”编组成“联合舰队”,让农牧民得以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破浪前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各地的专业合作社队伍迅速发展壮大;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专业合作社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
经过多年发展,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已逐渐由数量扩充进入到质量提高的发展新阶段,农牧民合作社的数量、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带动农牧户能力不断增强,已逐渐成为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的有效载体。
如今,正值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关键节点,自治区在此时出台《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正当其时,值得期待。
春耕大忙时节,固阳县瑞兴丰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刘兴亮顾不上地里的活儿,驱车来到包头市农牧业局。因为他听说自治区政府下发了有关合作社发展的新文件,作为包头市种植面积最大的合作社负责人,他最想知道的是:有了新政策,合作社能得到哪些扶持?
刘兴亮所说的这个新文件,正是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农牧业厅经管站负责人杨印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对于加强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出系统部署,这也是我区印发的首个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新时期下,引导和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加强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着力点又在哪里?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如何发挥政策的积极作用,引领农牧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围绕《意见》,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范发展势在必行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以来,我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带动了土地流转、经纪人队伍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对引领农牧民增收致富起到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4年底,全区各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3万,自治区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600家,5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带动农牧户能力明显增强,合作社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牧户高10%以上。
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农牧民都是个体经营者,并没有真正取得进入市场的“入场券”,在市场经济中缺乏讨价还价的力量,他们的命运仍然掌握在企业的手里,特别容易变成转嫁危机的对象。这也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参与权,农牧民就无法维护自身利益,无法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因此,走合作的道路是获得参与权和话语权的捷径。
那么,为什么要在当前强调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专家认为,目前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开始逐渐由数量扩充进入到质量提高的发展新阶段,农牧民合作社的数量、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带动农牧户能力不断增强,已逐渐成为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的有效载体。
但是,也不能忽视,我区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主要是规模比较小、覆盖面比较窄、运行质量不高,财务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指导和服务不强等,还不能满足我区现代农牧业发展的要求和广大农牧民增收的需要。
杨印成分析,新形势下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目的就是要合作社转起来、强起来,实现合作社的健康运营,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最终提升农牧民的市场参与权。
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在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中,家庭经营是基础,合作与联合是纽带,合作与联合这个纽带实不实、紧不紧、牢不牢,关键在于合作社是不是规范运行,能否降低农牧业生产成本、提高效率,其功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提高合作社发展质量,能有效联结农牧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牧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合作社内生动力。合作社作为农牧民群众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生命力就在于让成员受益。促进农民群众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有助于维护好实现好成员权益,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
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还有利于提高我区农牧民合作社运行质量,使其在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创新农牧业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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