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棚改任务

魅力霍林河 2016-04-15 11:16:00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棚改任务

原标题:自治区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承接棚改任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好实效,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4月7日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棚改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棚改承接主体)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

《办法》规定,棚改购买主体一般系指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也可授权其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棚改办等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棚改承接主体系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棚改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办法》规定,棚改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实体;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棚改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法》要求,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棚改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记者刘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