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 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
原标题: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 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综述
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近期召开,会议一项重要内容是对部分条例进行了修改或废止。
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策部署,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人大立法工作始终坚持“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体现地方立法需求,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有效管用突出地方特色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坚持立法先行,主动对接全区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改革举措,制定了《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点对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运用法治手段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推进自治区民主法治建设。针对人大盟工委履职中的共性问题,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施行21年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改,重点明确了盟工委的性质定位,强化和细化了工作职责;审议通过了《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内蒙古实际对宣誓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作出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建立了人大和“一府两院”办理、督办代表建议的工作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在全国率先制定了《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扩大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把职工缴费年限统一为25年,规定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可以直接结算;为适应足球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修改了《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重点增加了加快发展足球等集体项目、推广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运动等内容;制定了《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建立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登记制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认真研究、积极回应3个盟立法需求,审议了《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还对《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
加强资源管理,保护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
加强民族立法体现民族特点
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在突出地方特点的同时,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注重民族特色,通过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审议通过了一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加大了政府投入和蒙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放宽了蒙医药的准入条件;为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审议通过《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突出强调培养使用蒙汉两种文字专业人才。
注重民族特点,体现民族特色,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了体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地区的特殊规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区许多地方立法中都有关于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根据历史和民族地区的特点,明确了草原权属和草原经营权的流转等问题,促进了自治区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自治区气象条例》中,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中,规定中小学校开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课程,提倡在全民健身中发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作用;《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对民族教育在经费、编制、师资、校舍、教材等方面给予特殊倾斜。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记者肖振英)
《内蒙古日报》(2016年5月8日) 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