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城乡殡葬改革 实现惠民生态文明殡葬
原标题:大力推进城乡殡葬改革 实现惠民生态文明殡葬
大力推进城乡殡葬改革 实现惠民生态文明殡葬
——2018年集宁区共有48名逝者享受到惠民殡葬政策
移风易俗,彰显社会进步,殡葬改革,减轻百姓负担。近日,记者从乌兰察布市民政局和集宁区殡仪馆了解到,近年来,我市不断将人文殡葬作为新的内容和形式注入殡葬改革,积极倡导惠民殡葬、生态殡葬、文明殡葬,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推动移风易俗,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目前,集宁区已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2018年共有48名逝者享受到该项惠民政策,解决了部分困难特殊群体“死不起”葬不起”的问题。“
免除八项殡仪服务费
2014年9月1日,乌兰察布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下发了《乌兰察布市惠民殡葬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容提及:对凡具有乌兰察布市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自愿和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和流浪乞讨人员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免除基本殡仪服务费用项目(共八项)。其中包括:遗体接运费38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费:100元(冷藏(冻)三日内);一般整容费:100元(整容消毒);遗体专用袋:120元(意外死亡);遗体火化费:280元;普通纸棺费:180元(一次性);骨灰盒:300元(普通);骨灰寄存费:180元(三年)。
2018年集宁区共有48名逝者 享受到惠民政策
据集宁区殡仪馆相关负责人鲍学青介绍:“自惠民殡葬政策启动以来,我们一直都在开展这项工作,为一些惠民政策范围内的人员提供免费殡葬服务。”记者了解到,2018年集宁区共有48名逝者享受到该项惠民政策。
集宁区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李某,于2019年2月14日因病去世,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为可享受惠民殡葬政策人员,殡仪馆为其免除殡葬服务费2000元,具体免费项目包括:火化费800元、运尸费500元、冷藏费150元、寄存费50元、骨灰盒1只500元。居住在集宁区西沙河路85号1排9户的郭某某,于2011年10月享受B2类低保,属于无业人员,2019年1月18日去世,经相关部门审批,殡仪馆给予免除火化费800元、运尸费500元、冷藏费150元、骨灰盒1只500元,共计免除1950元的殡葬服务费。
此外,对于市中心医院的弃婴,殡仪馆同样提供免费火化服务。鲍学青告诉记者,2018年全年共免费火化弃婴44具。
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殡葬改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切实改变我市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现状。我市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在2018年11月出台了《乌兰察布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实施意见》。特别强调了要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在建有殡仪馆的地区要积极推行火葬,稳步改革土葬,逐步实现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活动有序化、殡葬习俗文明化和现代化。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杨女士介绍,近几年,我市都在稳步推进殡仪馆建设任务,确保到2020年每个旗县都有1所殡仪馆运营,所有旗县政府都要至少建成1处公益性公墓并投入使用。针对农村乱埋乱葬现象严重,和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到2022年,每个苏木乡镇至少建成1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多个小型集中安葬墓地。且所有的殡仪馆都要配建殡仪服务中心或服务站,为群众集中治丧提供场所和服务。
大力推行节地生态殡葬
记者在集宁区殡仪馆了解到,目前,集宁区一直都在倡导节地生态安葬。这种安葬方法,最大程度地节约了土地资源,为丧户免去了购置公墓的费用,同时也有利于生态建设。
为全面推进惠民殡葬,积极引导市民选择生态殡葬,我市在2014年就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凡生前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死亡后骨灰或遗体在公墓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绿色生态葬法或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等节地葬法的群众,每具一次性补助2000元。
此外,我市还积极推行以楼、堂、塔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积极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殡葬形式。倡导节地安葬、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当前,传统丧葬习俗还根深蒂固。目前,在我们当地还没有人选择生态殡葬,‘厚养薄葬’的新观念、文明办丧新风尚还未被广泛接受,移风易俗依然任重道远。我们也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宣传工作,希望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可以逐步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理解,让更多人接纳和采用这种形式处理身后事。”鲍学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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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殡葬办理程序及要求:
1、享受惠民殡葬政策需要提供的材料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照片(一式三份,有效证件指城乡低保证、五保证、“三无”人员证等);死亡人员生前照片(一式三份);公墓出具的生态节地安葬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器官捐献意愿书和相关医学证明;经旗县市区民政局确认的其他材料。
2、提交证明材料,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或《绿色生态安葬费用补贴审批表》。
3、对户籍所在地以外的人员、且享受惠民殡葬的对象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凭当地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和制式发票,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按惠民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惠民报销事宜。
4、非火葬区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由供养机构负责安葬,分散供养的由所在地乡镇、村负责安葬,并全额享受惠民殡葬政策。(马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