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细则(试行)》出台
原标题:《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细则(试行)》出台
为切实发挥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四个协调小组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各协调小组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日前,《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细则(试行)》经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台。该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四个协调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全面依法治区工作。
《细则》明确,协调小组应当加强对本领域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建议,报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涉及本领域的重大举措、拟开展的重要试点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困难,协调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向委员会请示报告。
《细则》强调,责任单位在推进工作任务中遇有重大问题、重大分歧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每月向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领域工作情况、调研与督办情况,以及有关法治研究信息和舆情信息等。
《细则》要求,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本领域工作重大问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各协调小组之间应当加强联络沟通、协作配合,协调小组拟议事项涉及其他协调小组职责的,应当邀请所涉协调小组参加会议或征求所涉协调小组意见,共同研究决定。